福建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提起行政復議案

欄目:相關動態(tài) 發(fā)布時間: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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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提起行政復議案

——信息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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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顧】

· 2018年5月25日,常熟市某潤滑油銷售有限公司委托福建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稱復議申請人)向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稱復議被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復議被申請人經審查后于2018年6月1日作出《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發(fā)文編號為:TMZC3118****BYSL01)。復議被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我局經審查后認為,復議申請人不具備提起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 【復議決定】

· 本案涉及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審查問題。

·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缎姓妥h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中,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為常熟市某潤滑油銷售有限公司。本案復議申請人為該行政相對人申請商標注冊時的代理人。

· 我局認為,本案申請人并非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雖然依《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除行政相對人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亦可就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但該利害關系人應是指與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即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將直接對其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的主體。本案復議申請人僅為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在商標注冊程序中的代理人,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并未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直接不利影響。因此,本案申請人不構成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不具備提起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 【典型意義】

·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條件。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了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要件“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與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規(guī)定應當是一致的。因此,行政復議適格主體除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外,還應包括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就上述案件而言,不能僅因為復議申請人不是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而不予受理其復議申請,當然也不能直接接受申請人陳述之利害關系而予以受理。

· 行政法上所涉之利害關系目前并無法律明文界定,學理界對此亦多有爭論。然而,在法律適用實踐中,卻不得不面對對“利害關系”的解釋問題。我們認為,在解釋適用“利害關系”時需要平衡兩個立法目的:一個是要充分保障利害關系人利用行政復議制度尋求權利救濟的權利;另一個也要注意維護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威性及公信力。在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未對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疑義時,其他主體主張撤銷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至少需要具備兩項主體要件:一是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二是該損害與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具體到上述案件,商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系其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行為。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直接影響商標注冊申請人利益。因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而導致代理機構的代理事務未成就,進而導致其遭受經濟損失,系屬間接損失或者間接影響,代理機構不能就此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申請行政復議。更進一步講,商標代理機構因代理事務未成就所遭受的損失系屬企業(yè)經營風險,不應借由行政復議制度轉嫁其風險。代理機構如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