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近日,浙江藍巨星公司與荷蘭塔爾帕公司涉及《中國好聲音》的19起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審宣判。
“好聲音”案件中,其中原告為浙江藍巨星國際傳媒有限公司(簡稱藍巨星公司),被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為塔爾帕容量有限公司(簡稱塔爾帕公司)。
19起案件訴爭商標均為藍巨星公司申請注冊的,申請上述商標無效的引證商標所有者為塔爾帕公司。最終,本案原告藍巨星公司與第三人塔爾帕公司達成商標共存協(xié)議。
共存協(xié)議約定:塔爾帕公司同意藍巨星公司持有“好聲音”或包含“好聲音”的中文商標,塔爾帕公司將繼續(xù)持有“The Voiceof”英文及手勢圖形商標,雙方確認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同時,塔爾帕公司在中國放棄使用“中國好聲音”標識,也不再在中國就“The Voiceof……”節(jié)目模式尋求新的授權合作。至此,圍繞“好聲音”系列商標各自歸屬的19起糾紛終于落下了帷幕。
以所涉商標為第11591269號“藍巨星好聲音”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案件為例,訴爭商標由藍巨星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3月14日經(jīng)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組織表演(演出)、娛樂、電視文娛節(jié)目等服務上。
國際注冊第G1089326號“TheVoiceof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由塔爾帕公司于2012年向商標局申請領土延伸保護,2012年4月26日經(jīng)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娛樂、體育和文化活動、廣播節(jié)目和電視節(jié)目概念的設計等服務上。塔爾帕公司于2016年3月8日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申請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28條、第15條、第4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最終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藍巨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其主張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未違反前述條款規(guī)定,并且,原告已與第三人達成商標共存協(xié)議,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訴爭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雖在整體外觀、呼叫等客觀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考慮到引證商標的實際使用狀態(tài)和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其與引證商標所指代的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jù)作出之時的事實狀態(tài)認定訴爭商標申請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
二、藍巨星公司和塔爾帕公司在本案訴訟階段就雙方商標共存達成協(xié)議,此意味著“中國好聲音”或“好聲音”將只指向原告及其關聯(lián)主體,不會于未來產(chǎn)生新的混淆可能。對于可能已經(jīng)產(chǎn)生的混淆,當事人對社會公眾的公開聲明及本案判決均能一定程度上予以澄清。針對已變化的事實基礎,綜合考慮兩商標標志本身的差異程度,雙方當事人關于商標共存的意思表示和對避免相關公眾混淆所作出的安排,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已經(jīng)克服了易致相關公眾混淆的缺陷,其注冊已不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28條的規(guī)定。
同時,訴爭商標的注冊亦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15條、第4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因此,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在采納訴訟階段新的事實和證據(jù)的基礎上,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記者趙春艷,通訊員楊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