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寶”商標糾紛案終有果

欄目:相關動態(tài) 發(fā)布時間: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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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寶”商標糾紛案終有果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就深圳市裕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裕成公司)與深圳市晶寶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晶寶公司)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特有裝潢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裕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晶寶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裕成公司在第32類礦泉水等商品上依法享有第12704359號“123及圖”、第18235394號“大別山晶寶123”以及第18345747號“金亮123”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認為晶寶公司未經允許擅自在純凈水商品上使用“123”標識(下稱涉案標識),侵犯其商標權,遂訴至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下稱龍崗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晶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123深圳晶寶”飲用純凈水,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萬元。晶寶公司向龍崗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判令裕成公司停止使用“123”商品名稱及裝潢,裕成公司賠償晶寶公司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

  龍崗法院經審理查明,晶寶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為“晶寶123(一)”、“晶寶123”,“晶寶水標志”著作權人,且晶寶公司于1999年即在飲用水產品公開使用文字“晶寶”、數(shù)字“123”及半橢圓背景的組合標識,故裕成公司無權禁止晶寶公司在飲用水產品上繼續(xù)使用涉案標識。此外,晶寶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裕成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及特有名稱“123”,故未構成不正當競爭。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裕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駁回晶寶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深圳中院。裕成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使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判令晶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123深圳晶寶”飲用純凈水,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萬元。晶寶公司認為其依法享有著作權,且在一審階段提交大量證據(jù)證明其產品在當?shù)叵碛幸欢ㄖ?,故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裕成公司停止使用“123”商品名稱及裝潢,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晶寶公司成立時間遠早于裕成公司、晶寶公司從成立至今始終以“晶寶”作為企業(yè)字號、晶寶公司與裕成公司的業(yè)務均集中在惠州、特別是裕成公司的第18235394號商標中含有晶寶公司的字號“晶寶”二字等因素考量,應當認定裕成公司在注冊第18235394號商標和第18345747號商標之前,已經有機會接觸著作權人羅某在先公開的作品“晶寶123(一)”,故裕成公司構成對羅某就作品“晶寶123(一)”所享在先著作權的侵犯。此外,將兩公司商標進行比對,雖然在選用文字、文字布局位置、“123”的構圖線條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兩者在圖案的總體構思、顏色的選取、數(shù)字之間的差異化處理等方面完全相同。因此,認定裕成公司123”標識與作品“晶寶123(一)”構成實質性相似。裕成公司將123”標識使用于其銷售的礦泉水商品上的行為,構成對作品“晶寶123(一)”之不當利用。據(jù)此,深圳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裕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銷售的礦泉水商品上使用“晶寶123(一)”的行為,并賠償晶寶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