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qū)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據(jù)了解,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社會信用法?!稐l例》的出臺將有效解決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監(jiān)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條例》提出,處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必要,保護相關權益,確保信息安全的原則。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包括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廣東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在目錄所列范圍之內的,方可作為公共信用信息。
為保護信用主體的權益,《條例》明確信用主體享有知情權、異議權等權益。根據(jù)《條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公共信用機構和信用服務機構等組織公開對信用主體作出的不良信用評價的,應當事先告知該信用主體。信用主體可以依法查詢或者授權他人查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
《條例》對于社會反映強烈的濫用信用懲戒問題提出相應措施,將失信懲戒的對象限定為“未按規(guī)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書、仲裁文書、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其他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信用主體;同時,明確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
此外,《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建立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主體在規(guī)定期限內主動實施如“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等修復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公共信用修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